日,邳州市人民法院发出首份《自动履行证明书》,既充分肯定了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的诚信行为,也积极响应了最高人民法院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工作的要求。

山东某航运公司雇佣的员工苏某在驳船上打工时受伤,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来,山东某航运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考虑到该公司在调解后能第一时间主动到庭履行义务,且该公司在法院未涉及其他案件,无不良信用记录,邳州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向其送达了《自动履行证明书》,以肯定该公司的积极履行行为,减少诉讼对其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自动履行证明书》是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出具的证明其已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凭证,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积极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种正面回应。

年来,邳州市人民法院积极倡导诚信行为,持续加大对失信人员的惩戒力度,积极探索对守信人员的激励制度。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给予主动履行的当事人信用重塑的机会,减轻企业涉案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帮助化解其在信用评价、金融借款等方面遇到的困难,用法治力量倡导社会诚信风尚,营造了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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